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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应急广播信息播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电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应急信息播发实施细则》、《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贵州省应急广播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经应急广播平台及终端,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播发的应急广播信息。
第三条 按照“平急结合”原则,应急信息遵循“即时发布”原则进行播发。在确保“急时”立即响应的前提下,应急广播应做好“平时服务”。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级、市(州)级、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实现应急广播纵向贯通、横向打通,统筹应急广播应急信息播发和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有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发布应急信息需求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信息平台与同级应急广播平台横向打通,建立应急信息传递快速渠道。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应急信息由应急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制作、审核,通过应急广播系统播发。
日常服务信息由省级、市(州)级、县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制作、审核,通过县级应急广播平台系统播发。
第七条 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和省级、市(州)级、县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应建立完善信息审核制度,严格把关,确保应急信息及日常服务信息精准、安全。
禁止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第八条 省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承担省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与国家应急广播平台、各市(州)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和发布;负责监测全省应急广播播发技术指标等。
各市(州)、县级应急广播平台所在单位负责本级应急广播平台日常管理,负责与上、下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和发布,负责监测辖区内应急广播播发技术指标。
第九条 应急广播运维单位负责全省应急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三章 播发范围
第十条 应急广播播发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辖区内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及信息: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岀的信息应权威准确、简短通俗,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倡导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四章 应急信息播发
第十三条 应急信息的分类分级由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一)应急信息分类。参照《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应急信息分为自然灾害信息、事故灾难信息、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四类。
(二)应急信息分级。按照各类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信息一般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对应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
第十四条 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应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同级应急广播平台的日常联系,负责将应急信息通过对接系统传递到同级应急广播平台。
第十五条 应急信息播发顺序。应急广播平台同一时间段内接收到多条应急信息,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处理。
(一)地震优先。优先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二)等级排序。应按照信息等级由高到低依次播发。
(三)类型排序。同等级的非地震预警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地震预警除外)、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顺序播发。
(四)本级优先。当应急信息等级、类型相同时,优先播发本级应急部门发送的应急信息。
第十六条 民族地区应采用汉语和民族语言播发应急广播信息。
第十七条 应急信息在其播发周期内应满足声音强度要求。
第五章 日常服务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平台在优先播发应急信息的前提下,坚持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
第十九条 应急广播日常服务信息原则上由县级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负责制作、审核、播发。严格落实播前三审、重播重审制度,确保应急广播播发信息内容安全。
第二十条 应急广播日常服务信息播发频次、时长、时段,要充分考虑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生活作息安排,不得扰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制定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广播信息播发预案,每年组织应急广播信息播发演练。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规范应急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应急广播播发台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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