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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高品质旅游目的地、打造“多彩贵州”文旅新品牌的要求,有效地调动旅游企业开拓入黔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持续推动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按照“优先申请、优先审核、优先发放”的原则进行。符合上一年度奖励条件且审核通过但未获得奖励的企业,在本年度奖励资金中实行滚动式发放,优先给予支持。为鼓励本省旅游企业开展入境旅游包机业务,符合2025年境外入境包机奖励条件,且奖励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其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视情况在本年度奖励资金中予以补发。
第三条 奖励实行申报制,评审和兑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旅游企业只能选择本办法中一项奖励进行申请,避免重复奖励。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统计数据为基础,按照申报、初审、复审、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实施奖励。奖励的申报、审核、发放等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详见《2026年贵州省入境“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简称《细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五条 组织境外客源到贵州省境内旅游,且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可申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能够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连续守法诚信经营且近三年内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税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三)近一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舆情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近一年内团队旅行全过程有效投诉总量不超过3件;
(六)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并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
第七条 为避免旅游企业重复申报,申请奖励的单位为具体承担在贵州地接任务的旅游企业。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奖项设置为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专项旅游奖励、文旅宣传交流奖励。企业只能选择一项进行申报。其中,文旅宣传交流奖励涉及活动需提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批准后开展,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报告。具体操作流程见《细则》。
第九条 申请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的旅游企业,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协调省内旅游景区向入境组团社提供最大化的优惠,景区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措施另行商定。
第四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
(一)申请此项奖励的企业将不能申请第十一条专项旅游奖励。
(二)该奖项由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作为省厅入境旅游年度合作伙伴,可按照港澳台、东盟国家、东盟以外的其他国家三个市场以及相应的档次选择,签订入境旅游团队接待目标协议。企业在团队行程结束后45天内将相关资料寄送到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同时抄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根据第三方审核的实际人次给予奖励。企业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接待团队情况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在7月份对企业接待入境旅游团队的半年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于企业实际累计接待过夜人次数据小于一档次最低半年数据的50%(含),将该企业列为风险企业,暂停实施奖励。
(三)企业根据目标协议,自行选择相应档次以及市场,完成下表所设定的年度接待过夜人次目标,将按照对应的档次,1-11月每月根据企业实际接待的人次给予奖励。在次年1月30日前加上12月的数据进行年度评估,按照下表完成目标,根据对应的档次,补发12月企业实际接待的人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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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次 |
二档次 |
三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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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人次(含)—5万人次 |
5万人次(含)—7万人次 |
7万人次(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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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人次 |
20元/人次 |
50元/人次 |
1.港澳台地区
2.东盟国家(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尼、越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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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次 |
二档次 |
三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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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人次(含)—5万人次 |
5万人次(含)—8万人次 |
8万人次(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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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人次 |
30元/人次 |
70元/人次 |
3.东盟以外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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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次 |
二档次 |
三档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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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万人次(含)—1万人次 |
1万人次(含)—2万人次 |
2万人次(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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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人次 |
30元/人次 |
50元/人次 |
(四)企业年度实际累计接待过夜人次未达到所签订的目标协议,将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相应的奖励。对前期获得的奖励资金超过应得奖励资金部分,按要求退回到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账户。
企业年度实际累计接待过夜人次<一档次最低数据的50%(含),不获得奖励。
只完成签署目标档次最低数据的50%—100%(含),按照设定档次标准的30%×实际接待的人次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专项旅游奖励
专项旅游奖励:包括航空旅游、一程多站联程旅游、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高铁旅游、境外大型团队旅游。对于乘坐同一航班或高铁、巴士等同一时间抵离贵州,在贵州省行程和住宿一致的,将被视为同一团组,不能拆分后申请。申请此项奖励的企业将不能申请第十条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专项奖励一次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奖项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见《细则》。
(一)航空旅游
1.港澳台直航旅游
一次性组织3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游客,乘坐港澳台直航贵州的同一航班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住宿时间至少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按照每人次10元给予奖励。
2.亚洲国家直航旅游
一次性组织2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的游客,乘坐亚洲国家直航贵州的同一航班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住宿时间至少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按照每人次15元给予奖励。
(二)一程多站联程旅游
从港澳台、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际机场口岸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地口岸,通过空空、空铁及空陆联运等方式统一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省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
该团为16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游客,按照每人次10元给予奖励。
该团为16人(含)以上持亚洲国家护照的游客,按照每人次15元给予奖励。
该团为10人(含)以上持亚洲以外国家护照的游客,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若该团满足上述人数条件但同时有几类游客的,以奖励标准低的游客类型给予奖励。
(三)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
组织持外国护照符合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的游客1人(含)以上到我省旅游,在贵州省至少住宿1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亚洲国家游客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亚洲以外国家游客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次80元给予奖励。
(四)高铁旅游
高铁旅游产品:一次性组织港澳台地区12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他国家30人(含)以上持外国护照游客,从香港乘同一车次高铁入黔旅游(含乘同一车次经第三地当日入黔),澳门、台湾或其他国家经第三地乘同一车次高铁入黔旅游,该旅行团在贵州至少住宿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按照每人次20元给予奖励。
(五)境外大型团队旅游
一次性组织港澳台或东南亚游客规模在150人(含)以上或者东南亚以外国家的外国游客规模在50人(含)以上,在贵州住宿时间至少为2晚,且单趟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1个4A级(含)以上的景区,该团每人每晚住宿费用在120元(含)以上,按照每人次60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文旅宣传交流奖励
以下所有奖项均需遵循前置审核原则。申请企业应在活动开始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预算、预期目标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企业应根据审核要求提交完整的活动报告、活动效果及证明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验收。具体操作流程详见《细则》。
(一)参展推广奖励
1.参加展会:参加国家文旅部组织或东盟国家重要旅游展会、博览会,积极营销推广贵州文旅资源和产品线路,对参展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按照最多两人参会差旅费(费用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展台布置或租赁费用实际支出的30%进行奖励。港澳台地区展会,每次奖励不超过20,000元;亚洲各国展会,每次奖励不超过25,000元;亚洲以外国家展会,每次奖励不超过30,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2.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或经批准自行组织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境外举行的宣传推广活动或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在境外自行举行宣传推广活动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按照两人参会差旅费(费用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及展台布置或租赁费用实际支出的30%进行奖励。港澳台地区推广活动,每次奖励不超过5,000元;亚洲各国推广活动,每次奖励不超过10,000元;亚洲以外国家推广活动,每次奖励不超过1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二)请进来奖励
旅游企业自主邀请境外旅行商、旅游媒体记者或旅游博主、网红等不超过30人(含)来贵州参与旅游产品体验、线路踩线考察或宣传活动,事先将受邀人员名单和人员职务(名片)报备省文化和旅游厅。
1.港澳台地区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250元给予奖励。
2.亚洲各国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300元给予奖励。
3.亚洲以外国家旅行商或媒体记者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每夜450元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三)入境旅游宣传奖励
旅游企业在境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包括但不限于报刊、电视、境外社交、旅游网站、搜索引擎、户外广告牌、城市公共交通等)投放贵州文旅产品宣传广告,按广告总费用30%进行奖励,单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企业自行在境外建立贵州旅游产品营销宣传外文网站,或与国外在线旅游预订平台合作,在国外在线预订平台发布贵州文旅宣传视频、图文、线路等,并实际产生获客订单,按照订单中实际产生获客人数,每人100元进行奖励。
(四)交流合作奖励
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积极引进欧美以及其他国家青少年交流计划,组织国外相关机构到我省开展人文交流活动,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开展的交流活动事先将活动内容、组织情况等报备省文化和旅游厅。
1.青少年人文交流计划:亚洲国家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次200元给予奖励。亚洲以外国家按照在贵州期间每人次400元给予奖励。
2.人文交流活动:相关人文交流活动被批准以后,组织与当地的研讨交流活动的场地租赁费用凭发票金额的3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该项奖励不超过4次。
第五章 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 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申请企业须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签署协议,在接待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45天内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材料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7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旅游专项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接待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45天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7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旅游宣传奖励中的参展奖励和“请进来”奖励,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在参加相关活动且符合申报奖励条件的45天内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7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在发团前登录贵州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并将所有填报信息完整截图留存备查。如在团队系统超期填报或延期报送计划,则所填报旅游团队信息作废,不纳入奖励申报统计范畴。
第十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将申报材料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中的《2026年贵州省“引客入黔”奖励申报细则》。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一次性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并在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资料不齐并拒绝补全,或未能在指定时间前按要求补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所申请的奖项名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附件2
2026年贵州省入境“引客入黔”奖励
申报细则
一、申请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
申请奖励企业所需提交资料清单参见附表。每次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础材料
1.《2026年贵州省入境“引客入黔”旅游奖励申请表》原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2.申报奖励单位的基本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奖励单位上月/季度的税收完税凭证并加盖单位公章。
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查询截图时点为提交资料当日,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本奖励办法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
(二)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及专项奖励项目的佐证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组团情况
组织入境游客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a)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b)组团旅游企业与申报奖励单位认可的接待计划(邮件、社交软件截图或传真等)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②接待情况
申报奖励单位出具该申请奖项的团组接待计划书原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计划书包括接团导游、司机的本人签名。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输出的旅游企业电子行程单含派团单号、游客名单(包含游客姓名及证件号、客源地等)原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提供旅行社责任险证明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③住宿情况证明
申请奖励团组的旅客名单(包含旅客姓名、客源地、证件号、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
④参观景区情况证明
按照申报奖励要求的参观景区数量提供至少2个4A(含)及以上景区相关证明。申请奖励团组的旅客名单(包含旅客姓名、证件号、客源地、进入景区的时间等信息)加盖景区公章或景区销售部门公章。
2.其他资料
①入境旅游团队接待
申请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须满足该团为10人(含)以上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持外国护照的游客。申请企业在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45天内提交以下资料:(a)与省文化和旅游厅签订的目标协议书;(b)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中国(内陆)入境签章或持有效工作签证和留学签证页的复印件,或该团游客进入我省的交通方式证明(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机票行程单、高铁票复印件、从申请奖励的陆地口岸到我省的旅游包车合同)。报送到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同时抄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
②航空旅游
对于乘坐港澳台地区或外国直航入黔的请提供以下材料之一:(a)航空公司出具的团队游客姓名的团体机票行程单;(b)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中国(内陆)入境签章、或持有效工作签证和留学签证页的复印件。
③一程多站联程旅游
请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及中国(内陆)入境签章、或持有效工作签证和留学签证页的复印件;
(b)该团从港澳台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省的交通方式证明(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机票行程单、高铁票复印件、从申请奖励的陆地口岸到我省的旅游包车合同)。
④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
请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a)该团队所有游客的证件个人信息页复印件、临时入境许可证复印件;
(b)该团从港澳台地区或中国大陆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我省的交通方式证明(团队游客的机票复印件或机票行程单、高铁票复印件、从陆地口岸到我省的旅游包车合同及进入我省的过路收费凭证)。
⑤高铁旅游
乘坐香港高铁入黔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a)申请该奖项的团队游客的车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b)加盖铁路销售部门公章团队信息表原件或复印件(游客姓名、证件号、乘坐车次、客源地)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⑥境外大型团队
接待境外大型团队需要提供与境外旅行商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该团的住宿支付凭证(该团或包含该团在内的整体发票一团一开、如发票单位与申报奖励单位不一致,需说明发票单位与申报奖励单位之间的关系)、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批复函。
(三)旅游宣传奖励的佐证材料
1.基本材料
企业参展、组织推介活动、请进来活动、举办国外青少年人文交流或其他人文交流活动的申请报备函、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批复函件或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通知复印件。
2.其他材料
①参展推广奖励
有购买展位情况的,出具购买展位的合同复印件或购买展位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参展人员的往返机票或高铁票、住宿凭证加盖申报奖励单位公章;无购买展位的,出具参展人员往返机票或高铁票、住宿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②请进来奖励
该奖项需提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备,待活动结束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根据申请奖励企业提交的活动情况再给予批复。
参加在贵州的踩线活动情况:包括参加人员的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机票或者高铁票复印件、该团的住宿证明(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和接待行程安排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其他佐证材料: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和媒体报道等。
③入境旅游宣传奖励
对于在境外主要客源地投放广告的:签署的投放广告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第三方出具的当地播放广告的总结报告(含广告投放的截图、效果等)。
对于企业通过网站宣传的:企业自行建立的网站网址以及截图或国外在线旅游预订平台上贵州产品线路的截图、获客订单合同复印件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该订单所含人员在贵州出行的依据(接待行程单、照片、住宿发票、入黔交通方式凭证等)。
④交流合作奖励
参加在贵州的活动情况:包括参加人员的名单、机票或者高铁票复印件、该团的住宿证明(加盖酒店销售部门或前台公章)和接待行程安排加盖申请奖励单位公章。
其他佐证材料:活动方案及总结报告,包括现场图片、视频和媒体报道等。
二、申请流程
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旅游专项奖励、旅游宣传奖励中的参展奖励、请进来奖励按照“企业申报、第三方机构审核、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资金拨付”四个流程进行。
(一)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旅游企业,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填报申请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按照佐证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3.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旅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方式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后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第三方机构初审
第三方机构在收到申请旅游企业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每月底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提交审查报告。资料不齐或未能在规定时间(7天)内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公示
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审查报告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四)资金拨付
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备注所得到的奖励奖项。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处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拨付至相关企业。
(五)企业申请奖励时间
2026年贵州省入境“引客入黔”旅游奖励申请从202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24时止,按照一团一申请的方式进行申请,在发团前登录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系统,如实填报旅游团队信息,在接待该旅行团行程结束后45天内均可申请。逾期超过的将被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递交最终截止时间为2027年1月31日之前(以寄送到审核单位的邮戳时间或通过快递到审核单位的快递接收时间为准)。奖励资金按照申请审核后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拨付,直至奖励资金使用完毕为止。
三、其他要求
(一)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需提供对应奖励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获奖励的相关税收事宜由获得奖励的旅游企业自行依法申报、缴纳。
(二)若经检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取消随后两年内贵州省内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旅游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失信主体记录并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旅游企业的信息在各大媒体报刊上作为反面典型给予公开。
(三)旅游企业在对入黔旅游产品宣传中,严禁出现“政府补贴”或相似含义的宣传内容,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虚假广告招揽客源。一经发现,取消随后两年内贵州省旅游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通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四)本次奖励资金如在截止日期前已发放完毕,则不再进行资金奖励。
四、本实施细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收件人:2026年贵州省入境“引客入黔”奖励审查组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金融城2期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1215室
联系人:史老师
联系电话:0851-85570019
附件3
2026年贵州省入境“引客入黔”旅游奖励
申报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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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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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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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及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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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客入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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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申请奖励金额 |
申请团队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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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团队接待奖励 |
港澳台地区(一档、二档、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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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一档、二档、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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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以外其他国家(一档、二档、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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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旅游奖励 |
港澳台直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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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国家直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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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多站联程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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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小时过境免签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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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旅游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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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大型团队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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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执法平台上的团队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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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在黔时间 |
()月()日至()月()日,行程总天数为:()晚()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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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来源地 |
省外组团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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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住宿信息 |
第1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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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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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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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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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晚 |
星级或同等档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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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客车情况 |
()辆,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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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游览情况 |
4A级以上景区(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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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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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宣传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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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申请金额 |
参加或组织活动名称 |
地点 |
派遣或接待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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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推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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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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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游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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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合作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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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郑重承诺:上述填报信息及所附证明材料全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员签字:联系电话: 年月日(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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