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2025年6月18日,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转来《关于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线索移交函》,内容为有游客反映参加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组织的五天四晚游,在行程中导游有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的问题。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某游国旅贵州分公司2025年6月12日与4组旅游者分别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购物安排进行了约定,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过程中,经某游国旅贵州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涛安排,计调郑某红具体操作,将未在合同约定内的购物场所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列入散客行程表中,在未经与该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协商一致,也未经旅游团队的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由导游韦某森在6月15日具体实施了带领旅游团队前往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进行购物活动,同时韦某森为达到让该团旅游者在镇宁情怀土特产超市多消费的目的,对该团旅游者讲解时使用了“要件数没件数,要金额没金额,这不祸害人吗?”,“如果是这样子的情况下,接下来也不要上我的车了”等不当语言且语气恶劣。该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该旅行社以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1.对旅行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的行政处罚;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某红、韦某森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李某云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关键词: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5年7月7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安顺傲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举报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带团行为进行检查,被举报人现场能够通过其使用的手机号码登录全国导游之家APP提供姓名为曹某红的电子导游证,其本人外貌与电子导游证照片相符,但其本人外貌与提供的身份证照片存在差异,执法人员当场就该情况多次询问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才承认真实姓名为李某云,其本人未取得导游证,接受贵州喜越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队提供了向导、讲解等导游服务。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李某云未取得导游证,冒用曹某红的导游证信息,然后经喜越旅行社安排,于7月4日开始为喜越旅行社负责接待的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直至7月7日上午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李某云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李某云本次从事导游活动未获得违法所得,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案件线索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行为,对旅行社委派“黑导”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给游客提供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安顺市某某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案
关键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基本案情:2025年1月15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允许3名未成年人上网,本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办理期间,2025年3月28日该场所再次允许另外3名未成年人进入该营业场所,公安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本机关。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3月28日共允许6名未成年人进入该营业场所,违法所得46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予处罚。
处置情况: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陆元整(46元);3.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4.停业整顿30天(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彰显了文化执法部门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行业违法违规经营。案件调查程序规范、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体现了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示范。同时,它也警示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并推动了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的完善,凝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合力。
典型案例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
关键词: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收到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线索及相关证据,初步调查发现导游罗某某涉嫌存在编造讲解虚假事实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经查,罗某某接受贵州某某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派,在执行旅游团队全程导游任务期间编造讲解了“政府补贴”虚假事实欺骗该旅游团队游客进行购物,游客所购买的商品均全部退货退款。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给予罗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2.给予委派罗某某的贵州某某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警告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维护了旅游市场的公平公正,遏制各类消费领域的欺诈乱象,强化对旅游购物环节常态化监管,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压实旅行社的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五: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关键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收到安顺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线索及相关证据,经查发现导游罗某某(另案调查)存在编造讲解虚假事实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在对委派的贵州某某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与旅游团队游客协商一致,也未经该旅游团队游客要求的情况下,由该公司计调周某具体操作,擅自指定《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外的“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旅游团队的购物场所;该旅游团队游客在贵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的物品已全部退货退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置情况:1.罚款人民币30000元,责令贵州某某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业整顿15天;2.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某分别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压实旅行社主体责任,强化“先协商、再安排”的流程规范,减少行业乱象。
典型案例六:导游李某星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关键词: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9日,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投诉人向某某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热线12345投诉件的反映情况依法开展调查,经查,神州盛世(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至7月25日组织投诉人向某某所在旅游团队开展旅游活动,该旅行社分公司委派导游李某星为该旅游团队提供B段导游服务,李某星在本次执行导游任务过程中,于2025年7月25日在旅游大巴车上向团队游客兜售物品并获利168元。
处置情况:1.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2.对李显星罚款5000元;
3.对神州盛世(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导游带团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七:拒绝履行合同案
关键词:甩团、拒绝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2025年6月23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游客举报“旅行社在黄果树甩团、拒绝安排午餐”,执法人员立即前往黄果树旅游区屯厨餐厅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贵州炫之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地接社接待了305名游客,该公司因团费纠纷问题,在行程第二天拒绝支付游客中餐费用,并退订已预约的景区门票,造成大量游客滞留。因案情复杂,经批准,本案延长办案期限3个月。
经查,该公司因与组团社发生团费尾款争议,拒绝履行旅游合同,造成了305名游客滞留的严重后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进行处罚。
处置情况:1.对贵州炫之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地接旅行社因未收到组团社团费尾款产生争议而拒绝履行合同,严重侵害了旅游者合法权益。地接社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即使与组团社产生争议分歧,也不得擅自终止服务,应优先保障旅游者权益,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完毕后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追偿损失。严厉打击该类违法行为,通过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增强游客消费信心,护航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八: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关键词:无证导游、使用伪造的导游证
基本案情:2025年7月5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黄果树旅游区大牌坊入口处对王某某带旅游团队开展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王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且其在明知未取得导游证不能从事导游活动的情形下,使用伪造的导游证开展导游活动。王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置情况:1.对王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将王某某使用伪造证件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未取得导游证且使用他人的导游身份标识卡从事导游活动,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刻意通过假证蒙骗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认真核验导游证件及身份信息,坚决撕开“黑导”伪装面具,让其真实面目显现出来。坚定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决心,采取果断有力的打击措施,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九: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关键词: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8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龙宫景区新停车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李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经本机关调查,该旅游团队原导游朱某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未取得导游证的李某某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导游朱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对朱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规范了导游执业行为,强化对导游执业许可制度的维护,促使导游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开展业务。此次案件查处,双管齐下,全面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了游客、导游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