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及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关键词:安排无证导游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基本案情: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于4月10日、21日安排无证导游彭某和谭某文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发现,4月10日,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既未与游客协商,也未应游客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无证导游人员彭某,将旅游团队游客带入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商事主体设立登记的无名称的购物场所进行购物消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情况:
1.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工作人员张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对无证导游彭某、谭某某分别罚没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有利于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同时,有效打击旅游行业非法从业行为,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二:贵州贵旅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关键词: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9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苗灵黔府购物店依法对贵州贵旅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行团队实施检查。经查,该公司使用车牌号为贵A7Y18U的非营运车辆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情况:
1.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有利于促进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切实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和人生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三:贵州贵旅细说黔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关键词: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基本案情:2025年4月29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黄果树旅游区苗灵黔府购物店依法对贵州贵旅细说黔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行团队开展检查,经查,贵州贵旅细说黔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为贵A7Y18U的非营运车辆为旅游团队(团号:SK-XS-DYGZY20250425-0003)提供交通服务。该公司使用非营运车辆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处置情况:1.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组织旅游活动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航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坚定查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决心,有利于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关键词:无证导游、持他人导游证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日,黄果树旅游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黄果树旅游区大牌坊入口处对杨某某带旅游团队开展导游活动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杨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且其在明知未取得导游证不能从事导游活动的情形下,借用他人的导游身份标识开展导游活动。杨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处置情况: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未取得导游证且使用他人的导游身份标识卡从事导游活动,存在明显主观故意违法行为,刻意通过假证蒙骗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认真核验导游证件及身份信息,坚决撕开“黑导”伪装面具,让其真实面目显现出来。坚定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决心,采取果断有力的打击措施,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五: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关键词: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日,安顺市黄果树旅游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黄果树旅游区大牌坊入口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杨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经本机关调查,该旅游团队原导游陈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未取得导游证的杨某某代为提供导游服务,并将其导游标识卡借给他人使用。陈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导游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处置情况: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规范了导游执业行为,强化对导游执业许可制度的维护,促使导游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开展业务。此次案件查处,双管齐下,全面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切实保障了游客、导游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六:导游罗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者消费典型案例
关键词: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镇宁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安顺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移交函》进行核查。经查,发现带团人员罗某涉嫌使用“道德沦丧,人性扭曲、你不给我这个台阶,我一定这样干”等不实、不当语言胁迫旅游者消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之规定。
处置情况:1.对当事人罚款8000元;
2.云南狂嗨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给予警告。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释放了文旅执法部门对胁迫消费行为“零容忍”信号,明确以不实不当语言胁迫游客消费,虽未采取暴力手段,仍属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以案释法明晰导游执业红线,倒逼从业者恪守服务本质,助力净化旅游消费环境。
典型案例七:安顺市某某娱乐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关键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基本案情:接12345市民热线举报投诉,称“2025年3月14日下午4点左右,某某娱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包容7个未成年人在包厢中抽烟喝酒。”2025年3月17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某娱乐店进行检查并调查监控视频。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允许7名未成年人进入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
处置情况: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元);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由12345热线举报线索启动的“诉转案”成功范例,精准查处了歌舞娱乐场所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案件彰显了执法部门对群众诉求的高度重视和主动深挖案源、强化监管的决心,有效实现了投诉处理与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对破解“以调代罚”、震慑违法行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