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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 1 |
(安)文综罚字〔2025〕C041号 |
李*云 |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
当事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罚款3000元整。 |
2025年9月23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2 |
(安)文综罚字〔2025〕C042号 |
贵州喜越旅行社有限公司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阶次。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3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3 |
(安)文综罚字〔2025〕C042号 |
田*晴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阶次。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3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4 |
(安)文综罚字〔2025〕C042号 |
刘*荣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裁量阶次。 |
不予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3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5 |
(安)文综罚字〔2025〕C044号 |
王*薇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旅游者消费 |
当事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罚款2000元。 |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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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6 |
(安)文综罚字〔2025〕C036号 |
贵州黔轩旅行社有限公司 |
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1.停业整顿15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整。 |
2025年9月29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7 |
(安)文综罚字〔2025〕C037号 |
赵* |
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整 |
2025年9月29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8 |
(安)文综罚字〔2025〕C043号 |
贵州浩宇山水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贵州浩宇山水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及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贵州浩宇山水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
罚款叁万圆(30000元),责令浩宇山水旅游公司停业整顿15天(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2025年9月30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9 |
(安)文综罚字〔2025〕C043号 |
陈* |
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贵州浩宇山水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陈*作为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及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陈*实施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
2025年9月30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
| 10 |
(安)文综罚字〔2025〕C043号 |
周* |
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
贵州浩宇山水旅游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周*作为该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及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对周*实施行政处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2000元)整。 |
2025年9月30日 |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