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贵州某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案
关键词:导游活动 兜售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核查处置暗访发现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执法人员对通知附件《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市场2024年9月中秋假期问题台账》中第3条问题线索(关于贵州某某旅行社2024年9月16日委派的导游在贵阳至黄果树一日游行程中有兜售商品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17365093969)涉嫌执行导游任务时,在车牌号为“贵GT0166”旅游大巴车上向旅游者兜售刺梨干、刺梨冻、黑毛猪腊肉等物品。经查,当事人在本次执行导游任务中,向旅游团队(团号:JYX-2024-0916)游客兜售了1800元的商品,并提供了所兜售商品的进货凭据(收据:No7556864)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之规定。
处置情况: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捌元整(108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典型意义:严厉打击导游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有利于规范导游带团行为,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二:导游罗某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关键词: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2日,导游罗X受贵州XX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查处)委派,于2024年8月22日上午7:00-11:00带旅游团队进行导游活动期间,从酒店到购物场所途中,在旅游大巴车上使用“您敢买1万,我们敢赔您10万,您敢买10万,我们敢赔100万”、“待会进去谁挡了阿刁我的财路,我坐在一个地方先诅咒后面做鬼也都不放过他呦”等欺骗、胁迫性语言要求该旅游团队游客购买翡翠、朱砂等旅游商品,旅游团游客赵XX、张X在其胁迫下于“XX号销售中心”共消费4070.00元购买了“翡翠手镯”和“翡翠貔貅”。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置情况:
给予导游罗X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办理向公众传递了文旅部门打击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决心,及时制止了强制购物恶性事件发生,震慑、遏制导游从业人员企图通过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典型案例三:贵州某享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关键词:不合理低价游
基本案情:2024年9月23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的游客举报信,内容为游客举报在参加贵州某享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出游时,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贵州某享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至23日组织接待了举报游客所在旅游团队(团号为JQ-240819S-2),与该团队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该团成本支出为23373元,旅游团费收入仅为19710元,产生亏损3813元,收入大幅低于支出,属于典型的“不合理低价游”行为。该旅行社未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利的事实,导游李某在对该团游客讲解过程中,通过虚构购物店是与政府合作开设等不实语言诱导游客购物消费。最终,购物店向旅行社返购物款540元。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处置情况:
1.没收旅行社违法所得540元;
2.吊销贵州某享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3.对旅行社主要责任人王某罚款20000元;
4.对旅行社其他责任人李某罚款5000元,并暂扣导游证7日。
典型意义:不合理低价游明显违背价值规律,潜藏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暗坑,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的行为,有利于根本上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游客权益,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典型案例四:贵州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案
关键词: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5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贵GT5698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函》(安公交函〔2024〕9号)的函,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贵州上某国际旅行社发现“桂圆熟了三日游”旅游团队大巴贵GT5698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后,未予以制止,也没有更换履行辅助人,其带队工作人员胡某平甚至带领46名游客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走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的规定。
处置情况:
1.给予该旅行社警告;
2.对该旅行社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典型意义:旅游交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是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此案的办理对规范旅行社使用或租用有资质、合格的车辆用于旅游服务,加强旅行社的旅游安全责任意识等起到了震慑及正确导向作用。同时,该案的办理也敲响旅游安全的警钟,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