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持续加大对旅游市场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现将2024年第一季度旅游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邹某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收到《贵州省文旅厅案件线索移交函》及其附件(国家信访局信访件),信访人反映其参加了12月2号到12月6号贵州五天四晚自由行,不消费导游就各种威胁,讽刺,挖苦。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邹某在带团过程中以“拿命出来干嘛?养家糊口,所以你断我财路的话呢,我不会让你好过”等胁迫性语言胁迫旅游者消费,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置情况: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处罚裁量标准,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令邹某及委派邹某带团的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邹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贵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9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安顺市黄果树景区大扶梯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正在为一旅游团队提供导游讲解服务,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张某某提供导游证,张某某未能提供。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立案调查,查明张某某未取得导游证,接受贵州某旅行社安排,为旅游团队(团号为“CYX-20240226”)提供导游任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置情况: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处罚裁量标准,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令张某某改正其违法行为,因其未获得违法所得,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基本案情: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在调查张某某涉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件中,发现张某某执行此次旅游团队导游任务的是贵州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经我局立案调查,贵州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贵州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及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7.5元;2.对贵州晨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3.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4.对本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某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