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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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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促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现将本市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指导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卢某、褚某某、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接群众举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卢某、褚某某、李某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卢某、褚某某、李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3月2日,合伙擅自组织66名游客的旅游团到毕节开展了“红色大关·魅力丘林“+织金财神庙精品2日游”旅游,从中获利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壹圆(2021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责令卢某、褚某某、李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零贰拾壹圆(2021元),并分别给予卢某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12000元)整、褚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整、李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在此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须守法经营,广大旅游消费者参团旅游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如发现违法违规旅游市场经营活动,欢迎社会公众通过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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